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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底雙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8.56K

“年底雙薪”就是我們通常所説的“第13個月工資”。在我國,“第13個月工資”在很多效益好的企業中普遍存在。它是跟國際接軌的一種方式。在國外,因為有聖誕節,國外企業會在年底給員工多發一個月工資,這就是“第13個月工資”的由來。不同的是,有的企業會在簽訂用人合同時跟職工約定,如果員工幹滿12個月,或者到年底時,員工才可以享受“第13個月的工資”;而有的企業則是在效益好的時候才給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

“年底雙薪”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因為國家立法中並沒有關於“第13個月工資”的任何規定,所以其給付的額度,是基本工資還是全額工資,或者還是獎金,完全要根據企業和員工的約定,或者企業薪酬福利政策的規定來確定。

最近,武漢某會計師事務所就因為派發“第13個月工資”引起了一場不大不小的風波。小劉是這家會計師事務所的一員。1月初,他領到了“第13個月工資”,但數量卻比他預計的要少2000元。公司財務人員告訴他:“第13個月工資”應按普通工資的税率來計算。此刻,大家都開始抱怨起來。畢竟這是一家大會計師事務所,有關税法的東西不可能糊弄的了他們。一羣“受害者”在一起激烈討論後,一致認為公司將“第13個月工資”按工資薪金所得的税率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的方式不合理。於是大家懷疑是不是存在什麼貓膩,很多員工開始輪流找合夥人談話。最終公司妥協了,為每位員工按年終獎的優惠算法,給每個人辦理了税收返還。

這麼一個普通的職場案例,卻牽扯出一個問題———這就是“第13個月工資”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

《國家税務總局關於個人所得税若干政策問題的批覆》(國税函[2002]629號)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和其他單位在實行雙薪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單位為其僱員多發放一個月工資)後,個人因此取得的雙薪,應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徵個人所得税。對上述雙薪所得原則上不再扣除費用,應全額作為應納税所得額按適用税率計算納税。

上述例子中,該會計師事務所在計算“第13個月工資”應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税時,基本是按照國税函[2002]629號文件來執行的。但事務所的員工提出了不同的意見,他們認為“第13個月工資”應認定為獎金,應按此數額除以12後確定税率來徵税,他們的依據是《國家税務總局關於調整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等計算徵收個人所得税方法問題的通知》(國税發[2005]9號)文件。根據國税發[2005]9號文件的定義,全年一次性獎金是指“行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等扣繳義務人根據全年經濟效益和對僱員全年工作業績的綜合考核情況向僱員發放的一次性獎金。上述一次性獎金也包括年終加薪,實行年薪制和績效工資辦法的單位根據考核情況兑現的年薪和績效工資”。

從“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定義看,他們之間的關係是比較難界定的。比如,有些企業在年終只有發13個月工資的規定,沒有年終獎;有些企業是在年終考核後發年終獎,沒有發13個月工資的規定;還有些企業既在年終對個人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根據考核情況發年終獎。因此,“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獎並沒有必然的關係,只是不同企業的不同做法。

國税發[2005]9號文下發後,規定該文件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以前規定與該規定不一致的,按此規定執行。同時該文件還明確了國税發[1996]206號、國税發[1996]107號文廢止執行。雖然國税發[2005]9號文沒有明確廢止國税函[2002]629號文件,但國税函[2002]629號文件中關於“第13個月工資”徵税的相關規定如何與國税發[2005]9號文銜接是我們重點關心的問題。

國税發[2005]9號文第五條規定,僱員取得除全年一次性獎金以外的其他各種名目獎金,如半年獎、季度獎、加班獎、先進獎、考勤獎等,一律與當月工資、薪金收入合併,按税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税。從性質上講,企業發放的除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外,其他形式的報酬都屬於獎金性質。因此,“第13個月工資”也應該屬於一種獎金形式。

在確定了這一點後,我們來看看在國税發[2005]9號文下,“第13個月工資”該如何徵收個人所得税。

一、如果企業在年底只發放“第13個月工資”不發放其他性質的一次性獎金:“第13個月工資”應依據國税發[2005]9號文的規定,將“第13個月工資”除以12,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來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二、如果企業在年底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根據國税發[2005]9號文第三條規定,在一個納税年度內,對每一個納税人,該計税方法只允許採用一次。同時結合第五條的.規定,我們認為,對於企業既發放“第13個月工資”也發放一次性獎金,由於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關係,法律上也沒有明確定義,企業可以在“第13個月工資”和全年一次性獎金中任選一個,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但不能選擇對“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都按國税發[2005]9號文規定的方法來計算。如果選擇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第13個月工資”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如果選擇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計算,則年終一次性獎金就必須和當月發放的工資合併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税。

例如:某企業與A員工簽訂用人合同時規定,每月除支付A員工工資3000元外,公司會在年底根據經營情況,給每位員工發放第13個月工資。除此之外,公司會根據人事部門制定的績效考核辦法,對被評選為“優秀員工”的個人,派發1萬元的年終獎。

(1)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10000÷12=833(元),税率10%,速算扣除數25;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10000×10%-25=975(元);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税額:(3000+3000-1600)×15%-125=535(元);合計應納税額:975+535=1510(元)。

(2)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3000÷12=250(元),税率5%;第13個月工資應納税額:3000×5%=150(元);一次性獎金應納税額:(3000+10000-1600)×20%-375=1905(元);合計應納税額:150+1905=2055(元)。

從上面的計算可以看出,選擇將一次性獎金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划算。當然,“第13個月工資”和年終一次性獎金的數額和企業的薪酬結構是密切相關的。一般而言,對既發年終獎又發“第13個月工資”的企業來説,如果“第13個月工資”數額大於一次性獎金的,選擇“第13個月工資”按國税發〔2005〕9號文來計算比較划算,反之則應選擇年終一次性獎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