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個人目前遇到一個問題,我和公司簽訂
合同規定提前一個月提出,12月28日口頭向部門經理提出
辭職,30日e-mail形式寫了份正式的書面辭職報告,被告知直至1月30日(週日)後方可辦理手續。目前因新單位催促,我欲與現在公司協商提前10天辦理
離職手續失敗,同時我還有15天年休假和病假,該公司提出我在辭職期間不能請任何假期,但是我所簽得合同上面沒有體現,請問公司這種做法是否違反了
勞動法,我是否可以請假?公司能否以此為由向我索賠違約金?如果按勞動法只要提前30天提出便可,我1月28(週五)是否可以辦理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