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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節税妙招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1.02W

人人盼望着年終獎金

年終獎節税妙招

,但如何節税既合法又有效呢?本文將為讀者介紹一些獎金的計税辦法,以及合理節税的小竅門。

新年快要到來,很多公司要為員工發放不菲的獎金。獎金是不少,可是面臨的税負也很高!能否少繳納一些税款呢?

關於節税,不少公司想出了花樣不一的妙招。這些妙招有的很好,不但規避的了税負,還不違背税法。但是,有些“妙”招在減輕員工税負的同時,卻面臨着一定程度的涉税風險。什麼樣的招才是真的“妙招”呢?

節税要和偷逃、漏税相區別

要想減輕税負,同時不違背税法,這就是我們所説的“節税”或“税收籌劃”(TaxPlanning)。但是,籌劃不巧,有可能成為偷逃、漏税。我國刑法在“危害税收徵管罪”一節中對偷税罪的定義是:“納税人或扣繳義務人故意違法税收法律、法規,採取偽造、變造、隱匿、擅自銷燬帳簿、記帳憑證,在帳簿上多列支出、少列收入,經税務機關通知申報而拒不申報或者進行虛假的納税申報手段,不繳或者少繳應納税款的行為。”

實踐中,很多企業為了降低員工,尤其是中高層管理人員的個人所得税税負,在發放獎金時,往往是採用“的票”和“辦公用品”發票報銷的形式。譬如説,A公司為給高管張某發放8萬元獎金,要求張某湊齊8萬元的“的票”和“辦公用品”發票。這樣做的效果是,張某不用在為8萬元繳納個人所得税了,因為形式上,這8萬元不是給予員工的工資薪金,而是企業的辦公支出或差旅費。實質上,這種做法是偷逃、漏税。如果被税務局發現,將會面臨很大的涉税風險。因而,嚴格來説,這種方法是不可取的。

先了解獎金的計税辦法

大家都知道,獎金是要繳納個人所得税的.。但是,如何繳納個人所得税呢?我們先來看看具體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税法》規定,工資、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2000元后的餘額,為應納税所得額。用應納税所得額乘以相應的税率得到應納個人所得税額。但是,這個税率是比較複雜的,我們將其稱之為九級超額累進税率。如下表所示:

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則:

應納税所得額=5000-2000=3000元

然後,查表得到相應的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具體來説:

應納個人所得税額=3000×15%-125=325元。

但是,對於個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税法又規定,其計税辦法不同於每月正常取得的工資薪金。其計税辦法是,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將僱員個人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按確定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計算徵税,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

舉個例子,張先生若在2010年1月取得工資5000元,同時,還取得80000萬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

其中,5000元的每月工資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税如上面的計算,結果為325元。

80000元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算辦法為:

80000÷12≈6667

用商數6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税率得,税率為20%,速算扣除數為375元。

則80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税=80000×20%-375=15625元。

這也就是説,每月發放的工資薪金和全年一次性獎金的計税辦法是不一樣的。事實上,這也是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的要點。

全年一次性獎金籌劃案例

那麼,類似上面這個案例,如何進行籌劃呢?在對未來一年公司效益準確預計的基礎上,我們可以將員工每月工資由5000元提高至7000元,同時,將年終一次性獎金減少至56000元。這樣,總的發放額度不變,納税狀況卻發生了變化。

新的發放辦法下,每月7000元的工資應繳納税款為:

(7000-2000)×15%-125=625元。

年終一次性獎金56000元應繳納的税款為:

56000÷12≈4667

用商數4667元查工資薪金所得税率得,税率為15%,速算扣除數為125元。

則56000元的全年一次性獎金應繳納得個人所得税=56000×15%-125=8275元。

在新的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税為:

625×12+8275=15775元。

而在原來的發放辦法下,全年應繳納的所得税為:

325×12+15625=19525元。

兩相比較,新的發放辦法比原來的發放辦法每年節税3725元。

Tags:節税 年終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