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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終獎發放的税收黑洞

欄目: 職場百科 / 發佈於: / 人氣:2.22W

國税發[2005]9號文件規定,納税人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單獨作為一個月工資、薪金所得計算。在計算時首先確定適用税率。先將僱員當月內取得的全年一資性獎金除以12個月,按其商數確定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僱員在發放年終一次性獎金的當月工資低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標準的,以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減去僱員工資薪金所得與費用扣除額的差額後的餘額,按上述辦法確定全年一次性獎金的適用税率和速算扣除數。

年終獎發放的税收黑洞

假設僱員當月工資薪金所得高於税法規定的費用扣除額,舉例如下:

1、僱員取得年終獎6000元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6000×5%=300元,

税後應得獎金=6000-300=5700元

2、僱員取得年終獎6300元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6300×10%-25=605元

扣税後應得獎金=6300-605=5695元

公司發的年終獎多,但扣税後到手的反而少,如果按上述文件規定,每進一階税率,都會遇到這個問題。暫且可把它稱作税收黑洞。我通過計算總結了一下,在如下各個區段裏:6000元-6306元、24000元-26058元、60000元-63750元,都會出現上述問題。比方説發6000元和6306元,扣税後實際到手是樣多的,如果獎金額在6000-6306之間,到手的反而比發6000要少。

做財務工作的`可能都會碰到這個問題,原因就在於税國税發[2005]9號文件制訂時出了差錯,大家都知道,個人所得税是累進税率,是分區間計税,因此才出現了速算扣除數這一概念。但國税總局在制訂文件時只是簡單的套用了這一思路,而沒考慮到確定適用税率是用年終獎除以12的商數,自然也是應該用商數乘以税率後再減速算扣除數,然後再乘12。因此正確的計算公式應該是: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2,或

應納税額=(僱員當月取得全年一次性獎金除以12後的商數×適用税率-速算扣除數)×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