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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確的處理員工醫療期糾紛

欄目: 醫療 / 發佈於: / 人氣:1.43W

日前,勞動爭議案件不斷攀升,企業如何正確處理,淡化與員工之間的矛盾?2010年1月13日,英才網聯旗下機械英才網主辦了“2009年度典型勞動爭議案件研討”的主題沙龍活動,特邀來自北京天沐律師事務所張濤律師與參會的機械企業HR們共同探討勞動糾紛的處理辦法。

如何正確的處理員工醫療期糾紛

勞動爭議案件快速增長

2006年10月1日開始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擴大了勞動者權利的保護範圍;2007年4月1日《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的出台降低了訴訟成本,這些法律法規的出台使得勞動爭議案件快速增長。

據統計,北京市法院的勞動爭議案件主要集中在以下五個方面:勞動合同簽訂方面的糾紛、經濟補償方面的糾紛、工資報酬方面的糾紛、社會保險方面的糾紛、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方面的糾紛,其中經濟糾紛佔了相當大的比例。

醫療期糾紛如何處理

説到經濟糾紛,就不得不説醫療期的勞動糾紛。張律師例舉了一個典型案例:

某公司有一名員工高某,與公司簽訂了一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3個月。在試用期內,高某的右眼被診斷為急性黃斑出血,隨即醫院開出病假單。3個月過去了,高某的病情仍未好轉,該公司工作崗位全是電腦操作,視力不行,很難按要求上崗,因為公司對視力的要求標準是裸視1.0以上。鑑於高某的情況,公司在高某醫療期結束後與其解除了勞動關係。

不久,公司接到了仲裁委的'應訴通知書,高某將公司告上了仲裁庭,要求公司支付其醫療補助費。

仲裁委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認為:高某患病在家休養,公司給予了3個月的醫療期並無不妥。醫療期結束後,高某仍不能從事公司安排的工作,公司按照規定解除與高某的勞動合同,應該説也是可以的,但問題是解除合同後,單位是否還應該支付醫療補助費?公司認為應經過勞動能力鑑定之後才能享有醫療補助費,張律師認為,公司的做法是對法律的不瞭解不熟悉。

張律師表示:根據相關規定,員工在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工作的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不低於勞動者本人6個月工資收入的醫療補助費。公司認為須通過勞動能力鑑定之後,那是誤解。

在沙龍活動結束後,張律師表示,在下次的沙龍活動中他將會講解更多的糾紛案例。在場的HR都十分開心,紛紛詢問下次英才網聯舉辦沙龍的具體時間,希望別錯過下次學習、交流的機會。